直接结论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: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;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%征收,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%预征。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政策要点
- 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;
-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可按公告免征增值税;
- 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%征收;
- 公告明确执行截止日为2027年12月31日。
适用边界
政策原文提供了总体规则,但企业仍需根据月度或季度申报方式、全部销售额、具体应税行为和发票情况判断。免税或减征不等于无需申报。
风险提醒
不要仅按开票金额判断销售额,也不要把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套用于一般纳税人。临近政策到期时应重新核验是否延续或调整。
官方来源
内容声明
本文是政策原文的通俗摘要,不构成对具体纳税人的适用结论。
